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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比著作权法和学术道德对学术观点的抄袭认定标准的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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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6-24 10:33:4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根据中国大陆《著作权法》,受保护对象是指“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”,即文字作品中原创型内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最近看了一些文章,指出法院判决书中,实行表现与思想区分原则,著作权法仅仅保护表现,不保护思想,而且国际公约也是规定这种原则。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这一原则,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原创型学术观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,仅仅受到学术研究职业道德的约束。其实网上也能查找到相关有良知的声音,认为学术观点和见解也必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,否则“天下论文一大抄,仅仅更改语言表达形式,就可以占有别人的学术观点”。这种约束仅仅表现在职业道德中。

我的论文都是发表在香港书刊,并且发布在香港主机网站。香港书刊如果提前注明不允许转载和复制,书刊中原创型智力成果一定受到香港当地法律法规保护的。其实这些都是主要依靠自觉,我如果发现侵权,既不会去指控(各地区法院执行的标准和原则不同,也未必胜诉),更不会许可其他人转载。但我会诅咒!

其实当年我联系香港出版社出版论文的时候,当初出版社就提醒我禁止转载的重要性,这时获取收益的根本保障。后来我一思考,才意识到其实转载原创型片段的情景一定是在他们的文学创作里,尤其是剧本类。他们原创型作者往往是提前构思好不同的原创型情景片段,然后通过不同的排列组合,融合为新的小说或是剧本。后来所补充的原创型情景也必须通过原先的创作人的许可才能衔接。这在学术文章里其实就是引用。适当性引用一般是以“不能转载主要部分或是实质性部分”为标准,学术论文一定是两个标准都要具备。比如公共学术数据库里的期刊论文,由于没有标注“禁止转载”的字样,则允许转载原创型内容(这点在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规定了),但是所转载原创型学术思想不能超过1/3。两个标准都符合,才能是适当性引用。如果期刊论文标注了“禁止引用”或是要求转载原创型内容的主要部分,则必须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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